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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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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泰康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短期缴费、快速返还、高额收益、适于家庭理财的储蓄型险种,其产品形态简单。

  产品特征

  主险/附加险:主险

  险种类别:两全保险

  分红/非分红:分红险

  使用货币:人民币

  投保年龄:0(出生满30天)—64周岁(含)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趸缴、3年缴、5年缴

  缴费方式: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生存保险金给付

  每满三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保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给付

  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累计所缴保费与两倍保额的较大者;

  缴费期后身故,给付两倍保额作为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一次性领取选择权行使

  60周岁生效对应日领取保险金额的180%作为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投保时年龄低于50周岁(含);

  60周岁对应日后一个月内行使该选择权,否则视为放弃

  产品特色

  1、短期缴费无压力

  采用趸缴、3年、5年的短期缴费形式,缓解长期缴费的压力。

  2、三年高返早收益

  生存保险金每三年返12%,相当于年返4%,返还频率快、次数多、额度高,活得越久,领得越多,一张保单三代受益。

  3、提前领取功能强

  在被保险人60周岁时,客户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提前领取保险金额的180%,将身故保险金最大限度的转化成生存保险金,实现对资金的自由支配。

  4、享受红利御通胀

  客户还可通过红利分派,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以此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的功能。

  5、承保条件更宽松

  投保不受职业类别限制,趸缴、三年缴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风险保额,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单独计算,且不与既往投保的寿险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累加,体检、健康加费及高保额核保,均较以往有大幅度的宽松优惠。

  投保规则

  1.本险种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院且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含),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且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本险种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0元;

  3.本险种选择趸缴及3年缴时不计入累计风险保额;选择5年缴时,以投保金额的1倍计算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50岁(含)以上被保险人,如果年缴保费在2万元(含)以下,健康告知正常,可免除体检。在计算本险种的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时,本险种不与被保险人既往投保的寿险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累计;

  4.本险种缴费期间为趸缴、3年缴及5年缴;

  5.本险种仅可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特约;

  6.本险种不在爱家之约中销售;

  7.单独投保本险种保额≥100万元时,需同时提供高保额问卷,保额≥150万元时,应进行生存调查,保额≥200万元,需同时提供个人资产证明;

  8.投保本险种时,被保险人额外死亡率<150%时不进行健康加费,150%≤额外死亡率≤300%时按正常评点进行健康加费,额外死亡率>300%时拒保;

  9.高危险职业(5、6类职业)投保本险种不进行职业加费;

  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末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计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投保人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对投保人的红利累计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终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投保人同意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派。

  产品服务

  保费自动垫缴:

  在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若其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本公司将以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缴其应付保险费及其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九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以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本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

  保单合同贷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贷款利率×贷款经过实际天数÷365。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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