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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不得开发无保险功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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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险企不得开发无保险功能产品。

  保监会上周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未来保险公司不得开发设计无保险功能作用、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培育的保险产品。保监会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审批、备案等制度上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保险公司重视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工作,加强对产品开发设计与销售服务管理,建立健全面向保险消费者真实需求、着眼长期健康发展的产品开发设计管理机制,实现开发设计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适应性,不得开发设计无保险功能作用、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培育的保险产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保险产品报送条件,保险公司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须满足“两个150%”,即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处于风险处置期间的保险公司则应按照风险处置工作的要求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倘若保监会发现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半年内不得报送产品审批或备案。责任追究方面,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违反保险产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监会也将依法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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