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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寿保险的两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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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在保险公司提出询问时进行如实告知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投保人在提请复效时需在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中如实填写。

  保单复效也应如实告知

  贾某曾买一份定期寿险,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5月15日,缴费期为20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7年7月15日,该保险合同因逾期未缴保费导致失效。2009年2月18日,在贾某补交保费和利息后合同复效。2010年3月11日,被保险人在医院病故,死亡诊断为臀部软组织感染、感染性休克、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年8月,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

  接到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对贾某所患疾病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贾某2009年2月-2010年先后因该疾病在另一家医院住院9次。贾某的保险合同复效申请日期,正处于他因病住院期间,但2009年申请复效时,贾某均未如实告知其患病事实。最终,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复效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在保险公司提出询问时进行如实告知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投保人在提请复效时需在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中如实填写。

  保单被人冒用贷款

  市民周某办理了10万元的分红型保险,保单却被别人冒用,作为抵押进行贷款。19日,金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冒用周某办理的贷款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000元。

  2009年3月26日,周某在金乡一银行听从工作人员的介绍,投保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的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存期10年,保险金额1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周某。同年5月31日,他人以周某的名义,将保单质押于保险公司进行贷款,而周某本人却并不知情。经过鉴定,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均不是周某本人书写。周某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和领款收据上的签名均系他人冒充周某签署的,又无法提供事后向周某做出过追认的证据,所以这份他人冒名签订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将保单返还周某。保险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周某的损失。

  据此,金乡法院一审判决该《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合同》无效,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返还周某保险单,并依法赔偿周某损失3000元。(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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