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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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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定期保障,满足特定时期更高的保障需求。 费率低廉,责任覆盖意外、疾病所致的身故高残。 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提高全面保障程度。

  保险特点:

  定期保障,满足特定时期更高的保障需求。 费率低廉,责任覆盖意外、疾病所致的身故高残。 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提高全面保障程度。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80周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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