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点可概括为:
针对性强特殊时期呵护少儿生存
合理规划继承年金确保责任延续
保费低廉最经济实在的风险投资
投保年龄: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第二被保险人(子女)—0至16周岁
保险期限:25年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限:25年
受益人:第一被保险人受益人—第二被保险人;第二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或法定继承人
保险责任:
一、合同生效一年内,第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交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合同生效一年后且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五、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案例:
张先生:28周岁其子:1周岁;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限:25年;交费期限:25年;年交保费:680元
保单利益:
1、投保一年内,若张先生不幸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则向其子给付816元,合同终止;
2、其子25周岁前,若张先生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之后每年给付养育金,标准为:0-11周岁每年1万元,12-17周岁每年2万元,18-23周岁每年3万元,24周岁10万元,合同终止;
3、在其子25周岁后合同满期前,若张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4、若其子不幸早于张先生身故,则返还保费,合同终止;
5、张先生身故或全残后,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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