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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案例船舶沉没 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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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例是关于船舶保险案例,以下为详细情况。

  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但对于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不赔偿;被保险人应当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中福轮船是“仲宇”轮的船舶经营人。该轮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吴淞海事处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但上海人保认为,“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船舶沉没是其本身不适航所致,且中福轮船不是该轮所有人无可保利益。双方争执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1)中福轮船为“仲宇”轮的船舶经营人,对该轮具有可保利益;(2)该轮沉没原因系触碰水下障碍物,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一切险承保范围;(3)该轮开航时的吃水情况与核定设计要求的差距极小,属正常范围,总体上并未超载。前货舱载货约510吨,后货舱载货约750吨,为配载严重不当。但在未超载情况下,仅以货物配载不当认为船舶不适航,依据不足。

  上海人保不能证明自己符合免责条件,依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上海人保赔偿中福轮船船舶全损人民币279.50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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