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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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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邯山区城镇居民医保中心了解到,该区从8月1日起开始征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记者从邯山区城镇居民医保中心了解到,该区从8月1日起开始征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丛台区、复兴区的征缴工作将于9月初开展。据了解,明年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不变,但从今年8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将有所提高。

  据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儿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10元用于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纳3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30元用于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纳12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四级财政补助资金负担。

  今年8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比例有所提高,其中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6%调整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上调到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是800元,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65%。

  此外,参保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其中:按30元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元;按120元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60元;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及肾肝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肝、肾移植患者术后每月服用的抗排异药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3500元提高至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4500元、三年及以后4000元;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10种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一年只扣一次起付钱,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50%给予报销。患有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病种金额为基数,每增加一种疾病增加支付限额标准200元。此外,未满1周岁的新生儿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生儿城镇居民医保。

  值得提醒的是,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2007年也包括在内),每继续缴费一年,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已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应补缴中断期间应缴费用(含四级财政补贴),断保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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