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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企业参保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纳入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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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参保在职人员死亡后,相应的抚恤待遇已经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一支付。自今年10月1日起,山东省济宁市企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截至目前,汶上县已为27名死亡参保在职职工家属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和丧葬费,共计70万余元。

  “按照日前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每人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根据个人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由企业继续发放。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7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须按规定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统一发放。”

  这名负责人说,在此之前,参保在职职工的死亡救济金和丧葬费由原参保单位承担,但是一些原参保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出现停产、破产等情况,无力承担这部分待遇,职工应享受的待遇难以得到保证。“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纳入社保统筹后,其一次性救济金和丧葬费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这一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了在职死亡参保职工的待遇领取问题,有效减轻了在职死亡参保人员家属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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