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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特殊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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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社局通知规定,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政策,适用于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记者昨日获悉,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的药品费用负担,市人社局近日发出《关于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首批曲妥珠单抗注射剂(赫赛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三种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市人社局通知规定,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政策,适用于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按省医保结算价的75%支付;参加城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城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省医保结算价的70%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时,须在医保支付期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特药待遇证》,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近期《特药使用评估表》等材料至本市特定药店,按省医保结算价付费取药,然后再凭发票、社会保障卡和《特药待遇证》等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据了解,特殊药品费用不纳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不计入各地居民医保政策封顶统计口径,也不计入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年度预算指标统计范围。

  特殊药品的管理实行责任医生负责制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供取药制度。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昨日介绍说,特殊药品医保报销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范围内包括辖市统一执行,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市区、辖市区医保中心负责当地的特药服务管理工作。

  该负责人说,2013年1月1日前已经享受“患者援助项目”赠药计划的按照原计划执行,2013年1月1日后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报销手续;已经报销部分费用的参保人员,可提请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复印报销凭证,办理补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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