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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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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了解到,为完善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提高征缴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市社保处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聊社险函[2013]31号)文件。文件规定,从2014年起,每年4—6月份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时间。

  近日,记者了解到,为完善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提高征缴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市社保处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聊社险函[2013]31号)文件。文件规定,从2014年起,每年4—6月份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时间。

  参保单位应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安排及时进行申报和调整缴费基数,逾期未办理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加收利息,工伤保险费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要继续实行按月申报缴费制度,每月25日前为申报缴费时间。对无故延期缴纳的,自欠费之日起,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加收利息,工伤保险费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营不善造成缴费困难的单位,须在欠费当月五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缴费能力稽核。已经出现欠费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分类进行缴费能力稽核,确认缴费能力,并出具稽核记录。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签订《补缴协议》。对有能力缴费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下达《催缴通知书》,欠费单位对催缴通知无故不执行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加收利息,工伤保险费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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