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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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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4月11日上市的一款返还型分红型保险。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4月11日上市的一款返还型分红型保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平安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平安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平安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注: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责任免除编辑本段

  产品综述产品特色详细条款投保示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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