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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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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之后的一项补充保障。员工因病住院后,经过社会医疗保险的赔付,仍有约30%左右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之后的一项补充保障。员工因病住院后,经过社会医疗保险的赔付,仍有约30%左右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由于疾病医疗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医疗费用支出的不确定性,会给员工本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通过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员工个人负担,解除其后顾之忧,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爱,提升其工作效率。

  本保险保障具体情况如下:

  在一个有效保单年度内,每位被保险人累计免赔300元后,按照以下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90%给付保险金。(基本医疗起付线)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90%给付保险金。(基本医疗统筹比例自负)

  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重特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90%给付保险金。(大病医疗比例自负)

  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超过特重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约定的比例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超大病个人自负)

  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每位被保险人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赔付后累计赔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本保险为团体保险,收费根据法人团体的规模、退休人员占比等因素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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