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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统一职工医保特定病种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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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10日,记者从盐城市人社部门获悉,从2013年10月1日起全市职工医保统一执行新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从而增强了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全市符合特定病种范围的参保患者将从本次政策调整中受益。

  盐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患者门诊治疗特定病种的慢性病、特殊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且超过起付标准后,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获得一定的统筹补偿。其中,对特殊病的补偿标准高于慢性病。

  由于临床医学上的慢性病、特殊病种类繁多且界线并不严格,各地医疗保险对特定病种的筛选及划分存在差异,即对“哪些病种作为医疗保险特定病种、一种疾病究竟划归慢性病还是划归特殊病”?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其结果影响到实际待遇支付水平的统一。

  综合全市各地现有规定并反复权衡比较后,新界定的全市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保持慢性病、特殊病两大类,其中慢性病10种(类),分别为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脏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冠心病、肺心病;特殊病11种(类),分别是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血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说,本次“统一”,一是统一特定病种范围,二是规范特定病种名称,三是统一慢性病、特殊病的划分。2011年盐城市启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正在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的进程,门诊特定病种的统一是实现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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