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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共161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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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药品目录》所载药品,主要来源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甘肃省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206种)、“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试行773种)和“甘肃省院内制剂使用推荐目录”(200种),“急救增补药品”(20种),在此基础上又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遴选了部分药品,共计1610种。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诊疗行为,保证农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2011年7月15日,甘肃省卫生厅正式印发了组织专家遴选制定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药品目录》将于7月30日在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中更新,自7月30日起施行。

  《药品目录》所载药品,主要来源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甘肃省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206种)、“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试行773种)和“甘肃省院内制剂使用推荐目录”(200种),“急救增补药品”(20种),在此基础上又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遴选了部分药品,共计1610种。

  《药品目录》按使用范围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第二部分为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三部分为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销药品1610种,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报销药品809种,村卫生室报销药品483种。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销药品目录中包括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规定使用的药品。

  《药品目录》自2011年7月30日起施行,2008年《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同时废止。省卫生厅要求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于7月30日前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报销程序全部结算清楚,7月30日后在院病人的诊疗按新的《药品目录》进行结算。

  为加强新农合医疗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逐步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救治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工作,7月15日,甘肃省卫生厅印发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1版)》,新增六类新农合基金可支付项目。据悉,新增的六类支付项目分别为:120救护车费和急诊急救费用;输血或血液制品费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参合农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有关防止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检查项目;农村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先天性耳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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