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明确规定,检查考核中查实定点单位有12种严重违规行为的,除按考核评分标准扣分以及扣相关款项外,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其中第3条违规行为是,“在店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此外,对于擅自变更定点单位名称、伪造涂改病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名义进行变相药品促销或广告宣传、将定点单位承包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并提供划卡结付等,也将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据悉,《考核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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