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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保慢性病鉴定1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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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哈尔滨市人社局获悉,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2012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11月5日开始。鉴定通过的参保人,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待遇,待遇标准为每季度补贴450或600元,有效期为两年。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全市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又有福音了,除之前12种特殊慢性病外,2012年度齐齐哈尔市又将七种特殊慢性病纳入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管理,为患有此类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承担因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满足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减轻了参保职工因诊治特殊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险工作。
 
  此次增补慢性病病种,是在广泛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2011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经研究决定的。本次增补的特殊慢性病共计七种:即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请符合以上七种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在限定时间内上报至申报鉴定单位。
 
  七种慢病待遇不同
 
  此次增加七种特殊慢性病,自付比例均为20%,每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含自付)依次为:类风湿关节炎乙类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6000元;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8000元;真性红细胞增多症8000元;骨髓纤维化8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8000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4500元;精神系统疾病4000元。
 
  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怎么算?医保局王林副局长告诉记者,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月份分段结算,即类风湿关节炎500元、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670元、真性红细胞增多症670元、骨髓纤维化67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670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380元、精神系统疾病333元。鉴定合格人员在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果需要服用药物在住院医疗费用中支付。特殊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结算,每个月最高结算限额分别为根据每年结算额度的十二分之一予以结算。
 
  享受新政有门槛
 
  增补慢病待遇不错,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新政呢?符合申报本年度特殊慢性病的人群,一是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需满一年(2011年10月31日前参保)。二是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一次性缴纳十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时间需满一年(2011年10月31日前参保)。三是在我市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时间需满一年(2011年10月31日前参保);由异地转入我市实行医保关系接续的参保人员,转入我市时间须满一年(2011年10月31日前转入我市)。四是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停破企业享受国家一次性补贴的参保人员。
 
  医疗总费用超限待遇将终止
 
  如果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最高封顶线时,特殊慢性病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下一年度方可继续享受。参保单位要及时告知所有包括退休和在职、异地安置和长期居住异地参保人员在内的参保职工,如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参保人员遗漏鉴定,市医保局不再组织鉴定,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增补的七种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二〇一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执行,请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鉴定。
 
  2012年11月15日申报截止
 
  本次增补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10月8日,鉴定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5日,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受理。本次申报和鉴定特殊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职工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就近的指定鉴定医院申报鉴定。申报卧床的人员请提前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参保职工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患者家中逐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患者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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