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就医时,参照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内容,但不适用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部分诊疗项目,参保城镇居民每年度最高可得到25000元的补助。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时,按照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划分为200元、300元和600元。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医疗费的60%、50%、40%。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疗的统筹金用于补助家庭成员支付门诊发生的费用。门诊医疗统筹金按成年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取,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参保人员本地不能诊断和治疗的疾病,需经批准方可转外地诊断、治疗。异地就学就医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属地参保属地享受待遇,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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