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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返还社保费给职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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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月缴纳社保费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所以用人单位采取“自愿原则”在年终返还社保费给职工其实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更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日,市民赵先生致电本报热线,说自己是六安经济开发区某企业的一名职工,从上班开始,每月公司从自己的工资卡里扣去221.8元的社保费。

  但是只见交钱,却没有拿到社保卡。去年11月下旬,赵先生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弄伤了手,由于没有社保卡,无法申请工伤赔偿。

  记者随后拨通了该企业的电话,询问职工社保卡的问题。一位李姓工作人员说,公司给职工交社保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因为企业里有不少外地职工,他们在家乡已经办理了社保,不愿意再多交一份。

  目前公司是每月扣除职工的社保费,那些愿意从公司参保的职工是有社保卡的,其他不愿意的职工,公司在年终时把之前扣的钱再返回给他们。

  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能不能采取这种方式?记者带着问题咨询了市人社局的仲裁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劳动法规上讲,用人单位应当自新聘员工上班之日起,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政策的规定。该企业这种所谓的“自愿原则”违反了相关规定,年终返回社保费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按程序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义务,更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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