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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拿千万补偿金 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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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19日将一家大型倒闭企业的464宗系列劳动争议案件的经济补偿金940多万元成功全部执行到位。当日,20多名工人代表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在该院执行局大厅,办理了领款手续,赶在过年前拿到了被拖欠一年多的补偿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19日将一家大型倒闭企业的464宗系列劳动争议案件的经济补偿金940多万元成功全部执行到位。当日,20多名工人代表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在该院执行局大厅,办理了领款手续,赶在过年前拿到了被拖欠一年多的补偿金。

  2015年12月7日,位于东莞市长安镇锦厦铜锣围工业区的大型企业意创力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老板欠薪逃匿。12月8日,房东东莞市长安镇锦厦股份经济合作社垫付了工人工资。

  随后,该公司464名工人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意创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庭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意创力公司对其中的224名工人的补偿金金额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该公司应支付该224名工人补偿金。根据生效仲裁书和判决书,464名工人的经济补偿金总额高达近941万元。

  2016年4月,其中的240名工人集体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标的达395万多元。

  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王超出于优先解决涉民生案件的考虑,带领其执行组启动了快速执行机制。

  2016年6月7日,法院对意创力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该公司名下的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了现场查封。随后,法院对该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档案查封,及时控制了公司财产。2016年8月1日,法院将查封的财产进行司法拍卖并顺利成交,成交价为2051万多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浩新表示,这是该院开展春节前涉民生专项执行大行动以来的首宗案件。该院将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力度,重拳打击“老赖”,对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对涉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开辟绿色快速通道,让农民工早日拿到工资过好年。

  公司倒闭了,员工的赔偿标准和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是什么?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可以获得补偿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工龄计算: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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