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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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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三支柱框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实施了。

  在三支柱框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实施了;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经历了漫长的曲折过程,在1991年企业养老补充保险诞生时并没有税收政策的支持,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市场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进程,在2004年实施DC型信托制的企业年金制度改革的加快,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目前,除需对一些细节进行完善和补充以外,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是完整的;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是唯一没有实行税优的一个空白。

  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问题是在2007年正式公开提出来的,至今已有整整10年的历史。

  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被有关部门正式列为发展个人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其具体内容是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据悉,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要求其“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据此,中国保监会与天津市政府联合印发《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保监发〔2007〕110号)。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试点工作没能继续下去;

  2008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办公厅在其颁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再次提出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保险税收优惠问题,其具体表述是“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旨在制定一揽子抗击金融危机的经济政策;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首次正式提出在上海“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此后,上海始终站在试点方案的最前沿,据说《上海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并多次上报有关部门,甚至上海市的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测算结果都已经面世;

  2012年以来,媒体一直不断报道说深圳等有关地方政府已经申请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个人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成为业内高频出现的一个热词;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即《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再次以“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表述,将这项工作再次拉入大众的眼帘;

  2015年在3月召开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省略了“适时”二字,直接提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使整个2015年充满着期待与热盼,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社会保险制度中呼之欲出的一个重要公共政策;

  2015年10月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再次指出,“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

  2016年3月召开的“两会”通过的《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指出,“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从上述10年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演变可看出,一旦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面世,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全部覆盖,多层次养老保障的税收政策将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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