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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出新政 实行“多缴多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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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孝感市市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出调整,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政策,惠及230多万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孝感市市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出调整,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政策,惠及230多万参保人员。

  据了解,此次社保新政明确,凡具有我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户籍地参保。

  完善缴费档次,待遇发放多缴多得

  此次调整,取消了原有的100元档次,增设了3000元档次,将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对于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于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市财政将增加10元的补贴。同时,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予以代缴养老保险费。

  目前,我市执行月基础养老金70元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其中,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按2元的标准计发。也就是说,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越多,缴费年限越长,加发金额越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参保人员死亡,法定继承人可继承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社区(村)申报,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此外,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的,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制度内关系可转移接续

  此次新政也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提出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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