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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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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阳泉市出台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后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将不再分为城镇和农村。

  日前,阳泉市出台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后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将不再分为城镇和农村。原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项制度统一后,缴费档次由原来最多10个档次,统一归并为12个档次,城乡居民将有更多自主选择权。

  据了解,阳泉市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启动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于2012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到今年10月底,全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26700多人,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为123800多人。

  阳泉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它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阳泉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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