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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十连涨” 可累加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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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文件,确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水平,这也是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第十次上调。
   记者6日了解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文件,确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水平,这也是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第十次上调。
 
  这次调整养老金,实行“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36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退职)人员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增加。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可累加享受待遇。文件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三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元和240元。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养老金水平低于统筹所在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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