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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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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上半年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从今年7月1日起参照执行,其间,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通知相关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补差。
   我市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出炉。市人社局昨日消息,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1月1日起上调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去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人员。
 
  此次养老金调整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普遍上调10%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0元的,再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即: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40元,15年-19年的增加50元,20年-24年的增加60元,25年-29年的增加70元,30年-34年的增加80元,35年以上增加90元,但按10%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超过210元。
 
  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也按上述办法相应提高生活费标准。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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