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获悉,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这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六次调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低收入劳动者的关怀,也是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背景参考因素发生变化
据悉,自1995年以来,省政府于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7年先后五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但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参考因素已发生了变化。因此,适度调整江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区域很有必要。
为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家庭的基本生活,适度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让低收入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今年这次调整是继2007年后的第六次调整。
数据平均增幅为23。6%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五个区域,分别为一类区域720元/月、6。8元/小时;二类区域660元/月、6。2元/小时;三类区域600元/月、5。7元/小时;四类区域550元/月、5。2元/小时;五类区域500元/月、4。7元/小时。此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增加了140元、140元、120元、100元、8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23。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揭赣元表示,为了提高我省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特点低收入人群受益最大
上调后,对这种低收入的人群是最有帮助的,可以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
因为,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未考虑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所以,在得知我省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后,许多市民纷纷表示,如今物价上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正是时候。而用人单位对此也表示,将按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