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人社厅、财政厅、人口与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2013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4月11日,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人社厅、财政厅、人口与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2013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据介绍,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奖励缴费补贴的规定,以及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180元的标准,我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等给予奖励补贴,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4元。
所需资金中,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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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等下发文件,2013年,全区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89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483元。据介绍,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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