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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本月起可领职工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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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标准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本次享受待遇方式确定后不再变更。

  泰安市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本月起可领职工养老金

  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经审核批准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对象,本月起可以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了。

  同时满足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四项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按照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12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原与外省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

  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补缴纳入人员可自行选择补缴标准。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以上补缴纳入人员国家和省另行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标准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本次享受待遇方式确定后不再变更。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原企业隶属关系或现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到原企业或主管单位办理申报,分别由县市区或市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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