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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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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里为了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专门发了文,具体内容就是关于这类人群的补缴养老保险的办法,但吴女士不清楚父亲是否符合条件。

  吴女士的父亲一直居住在盐都区秦南镇,也曾在镇办企业上过班,吴女士想了解一下像她父亲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

  据介绍,吴女士的父亲今年66岁,1994年3月至2006年9月均在镇办企业上班,但未参加养老保险。听说,省里为了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专门发了文,具体内容就是关于这类人群的补缴养老保险的办法,但吴女士不清楚父亲是否符合条件。

  就吴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了联系,一位工作人员回复说,省里下发的文件补缴对象为: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2003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工作人员表示,吴女士的父亲可填写相关表格到劳动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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