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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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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指出,2011年7月1日启动的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基础上,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各试点地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居民的参保工作,实现新农保制度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

  实施意见指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起步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筹,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盟市级统筹。随着覆盖范围的扩大,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实施意见指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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