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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退休人员养老金普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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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通知》,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记者从扬州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1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4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为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7月1日开始。企业离休干部、事改企仍然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以及内退人员暂不增加。       

  调整对象 今年上半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

  据了解,今年春节前,扬州市已为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增加了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为不影响2011年上半年退休、退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经政府同意,特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生活费)。

  调整办法 普遍上调10%

  根据文件规定,上半年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11年调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扬人社〔2011〕32号、扬财社〔2011〕21号)第二条第一款中第1、2项的办法,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相关专家表示,根据《通知》,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比如李女士的工资是1200元/月,增加10%也就增加了120元/月,今后李女士每月的退休金为1320元。

  不足补差 新增低于147元,按工龄“补差”

  根据扬州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情况制定了“补差”方案。如果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2010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0%,也就是新增养老金低于147元,可对其“补差”,但增加部分不能超过147元的标准。

  “补差标准”具体为:不满15年增加15元;满15年不满20年增加18元;满20年不满25年增加21元;满25年不满30年增加24元;满30年不满35年增加27元;满35年及35年以上的增加30元。

  比如工龄为30年的退休人员丁先生,去年底他每月的养老金是1300元,本次调整后将增加130元,低于全省147元的平均水平。那么按照“补差标准”,调整后,丁先生能领到的养老金就是1300元+147元,即1447元。

  特殊调整 三类人员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发

  根据规定,除了企业退休人员享受10%的“普遍调整”之外,还有3类人群能享受到额外的“补贴”。

  第一类: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达到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第二类: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机关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30元。

  第三类: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副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160元,副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10元。

  值得提醒的是,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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