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
质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去年12月20日起才开始施行,而实际上在此之前,深圳的一些企业就已经在按照月工资的13%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然而,根据这一条款,若这部分员工在去年12月20日前已购房,那么这些累积额将不能够以购买自住房的名义领取。“我前年买房凑够了首付,就没去领公积金,现在里面共有6万多块钱呢,以后就领不了了?”市民沈先生致电本报,表示不满。
记者详细查阅《暂行办法》后发现,像沈先生这类的情况可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然而,《暂行办法》十四条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这也就是说,如果沈先生每月的房贷为4000元,月缴纳额1000元,他以此为名申请,只能每月领取不到1000元,而此前积累起来的6万余元就将被一直锁定在账户中。
“对于我们来说,一方面要还银行高利率房贷,另一方面自己的公积金白白放在账户(低息)取不出来,这样合理吗?”沈先生还建议,正常的房屋装修也应纳入提取范围,而不能仅限于办法里现有的建造、翻建、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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