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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单位劝退 不能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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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近日在采访市人社局12333热线时了解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违约金或失业金等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为此,工作人员举了他们接听咨询热线的典型实例,予以政策解读说明。

  记者近日在采访市人社局12333热线时了解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违约金或失业金等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为此,工作人员举了他们接听咨询热线的典型实例,予以政策解读说明。

  终止合同需正确表达意愿

  小王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很是苦恼。前几天,公司人力资源主管与他谈话,认为他在一些方面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让他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小王经过考虑,同意了公司领导的建议,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该公司为其办理了解聘备案手续。但是,小王办理失业登记时得知自己不符合失业待遇领取条件。小王表示不解,明明是被公司劝退的,为什么不能领取失业待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12333热线工作人员解释说,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含以下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小王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提交了自己的辞职信,该企业据此为小王办理了解聘手续,辞职信表明了小王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工作人员分析说,因此,他此次确实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正确表达本人意愿,以免对保障待遇的享受造成影响。

  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经常会就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这一问题致电12333热线咨询;也有用人单位为保障其职工不流失,咨询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辞职,是否须支付违约金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2333热线工作人员介绍说,一是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是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此可见,劳动者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应区分属于哪种情形。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外,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无须支付违约金,如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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