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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失业保险金每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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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部门提醒广大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凡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满1年的参保人员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后,均可申领失业金。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长春市政府近日下发文件,从2009年6月1日起,将各城区(含双阳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的失业金标准由月均294元/人上调为月均324元/人,增长30元。

  6月末可领到调整后失业金

  据了解,除了失业金标准上调外,随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的医疗补助金也由原来的月均14。7元/人提高到月均16。2元/人。长春市社保局已开始了失业金调整的相关工作,6月末全市2。3万名失业人员将领取到调整后的失业金。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失业保险金这样领取

  失业人员应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单位出具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到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携带《失业就业登录证》、《名册》、已加盖单位和社区公章的《信息卡》、《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吉林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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