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08.07.18
事项描述
办理失业证
审批类型
承诺件
许可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3条第一款第三项: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部令第10号)第六条一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办理程序
能长受理并初审、审批股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发证
申报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计生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计生情况审批登记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1寸相片2张》
承诺时间
(3)个工作日
收费类型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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