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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按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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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按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如达不到规定比例必须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专项资金。

  案件重现:

  问:我单位是去年刚成立的私营企业,全体员工大约在三、四十人左右。日前收到了一份“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可是我单位从来没有录用过残疾人。请问这个通知书是不是发错了?

  答:没发错。

  为了帮助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改善其生活状况、提高其社会地位、使其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人生价值,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按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再就业服务中心、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尚未安排或安排未达到比例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不能达到比例的,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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