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深度评论 > 正文
 
南京放宽外地户籍限购:硕士买房无需社保证明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限购政策的执行对象认定,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以及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作出了明确,其中提到,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的,购房时不需要提供个税或社保证明。

  5月9日,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限购政策的执行对象认定,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以及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作出了明确,其中提到,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的,购房时不需要提供个税或社保证明。

  就在不久前,今年3月15日发布的限购新政曾要求,外地人在南京购买首套房,要求三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税或者社保。

  以下为通知全文: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4、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二、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

  1、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

  2、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均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可。

  3、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

  4、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三、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1、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继续有效。

  2、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3、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以上意见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