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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断缴费超出3个月 续保6个月后方能享受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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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市民章先生给县长公开电话来电,反映自己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因故未及时缴纳社保,6月19日前往补缴,被社险办工作人员告知要6个月之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他觉得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解释。

  近日,市民章先生给县长公开电话来电,反映自己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因故未及时缴纳社保,6月19日前往补缴,被社险办工作人员告知要6个月之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他觉得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解释。

  县社险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县委〔2008〕3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应当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续保的,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经核实,章先生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在今年6月缴纳,已超出上述规定的三个月时限,在重新续保缴费后需6个月后方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该负责人还提醒,根据《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县委办〔2009〕6号)第(三)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外,符合参保条件且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补缴未缴月份医疗保险费人员,从办理缴费手续次月对应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年度无应缴未缴记录且当年在12月底前缴费的,从办理缴费手续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上年度有应缴而未缴记录的,按《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应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自补缴的次月起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当月起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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