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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养老保险新规定:退休时不足15年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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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下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参保人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规定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民保险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我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为12个档次,缴费满15年且年满60岁可申领退休待遇。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下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参保人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规定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民保险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我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养老保险分12个档次

  根据我市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退休时不足15年可补缴

  记者采访了解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参保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年满60岁可领养老金

  根据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不用缴费,从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经核准后,从提出申请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由地方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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