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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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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日从人社部门获悉,从现在起,我市将对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以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记者昨日从人社部门获悉,从现在起,我市将对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以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显示,今年以来,我市发现一些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现象,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发放。据分析,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历史原因或参保信息不联网,参保人员先后在不同地区参加工作,在各地重复参加了养老保险,造成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二是个别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已经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又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了待遇。此外,部分遗属由于原来没有工作,先是申领了遗属待遇,后来又按照参保政策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到了养老金,但原遗属待遇没有及时停发,造成了重复领取。

  据了解,属于参保人重复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及时通知待遇领取人员自行选择一个经办机构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机构,其他重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而属于同时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

  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表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大参保人员要自查自纠,不论是本人,还是他人,如有此类情况请主动与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联系,便于将问题及时解决。若知情不报,一经查实,对涉嫌欺诈、伪造档案及参保信息、证明材料或用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和拒不退还养老金的,按《社会保险法》第88条、《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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