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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企业经营困难可缓缴社保 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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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据了解,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需具备几种条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申请缓缴的单位,须提交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申报时,用人单位在市(指设区的市)以下(含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统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提出书面申请,省人社厅须在30日内完成审核。

  新政规定,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政策解读

  职工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不意味着减少或不缴纳。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再次提出缓缴申请,或再次申请未通过,且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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