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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销保险不得滥用“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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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日从山西保监局了解到,一直为业界关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近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网上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销保险近来风起云涌,成为众多时尚消费者的选择。记者昨日从山西保监局了解到,一直为业界关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近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网上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据介绍,为了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许多保险公司纷纷开始“触网”,而且都将理财型保险产品当做“触网”的“敲门砖”,宣传中突出高昂的“预期收益率”,而忽略了对于产品保障功能的介绍,以此博取互联网上用户的关注,客观上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嫌疑。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产品销售页面应该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销售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非固定收益产品时,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同时,产品销售页面还应显示保险条款、费率(或链接)及保费计算方式,其中应当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突出提示并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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