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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制度的具体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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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福利是一个多元、模糊而又复杂的概念,理论界往往回避给出一个定义。原因之一是:社会福利的产品、对象、功能或目标等属性往往不确定、不清晰,并且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对其进行定义既可以从广义、也可以从狭义的角度出发,但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解释似乎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制度

  澳大利亚政府所运作的福利,多数都是以津贴的形式来发放。政府的津贴品种繁多,有家庭津贴、青年津贴、新开始津贴(失业者的福利)、生育津贴、免疫津贴、家长补助、子女补助、托儿津贴、住房补助、残疾儿童津贴、护理人补助、土著青年助学金、偏远地区儿童补助、健康护理卡、老年津贴、鳏寡津贴、残疾人津贴、老年优惠卡、老年健康卡、电话补助、退伍军人津贴、孤儿养育津贴、领津贴者的教育补助,等等。这样看,这些津贴虽然还没有详细到理发或买秋菜的程度,但是,基本上,各种困难的情况都已经能覆盖得到了。[1]

  编辑本段加拿大的社会福利制度

  国民福利的内容大致包括养老保险,就业保险,医疗保险,残疾抚恤金等。加拿大社会保险体制总体结构分三层,有五种主要类型,内容为:

  一、老年收入保障计划

  这一层保险的来源是国家税收,它又包括老年保障金、保障收入补贴、配偶补助三个方面的内容。老年保障金的受益者是全体国民,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年龄达65岁;二是年满18岁以后在加居住满10年以上。这项保险的金额标准因人而异。保障收入补贴顾名思义是一种有针对性的保险,对象为一部分低收入的老年人。根据1997年12月的标准,单身者为每月482加元,有配偶的为每人每月314加元。配偶补助的对象为60至64岁之间、未享受老年保障金的人和60至64岁之间、丧偶的孤寡老人。目前约有10万人受益于这项补助,而且受益人多为妇女。

  [养老金]

  养老金

  二、养老金计划

  (OldAgePension)

  这层保险来源是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政府规定凡年满18岁已参加工作的雇员,必须缴纳工资的2.95%来作为将来退休后的福利,雇主出同样比例。自谋职业者全部个人缴纳。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加拿大政府允许每个人工作到自己想退休的年龄,但养老金数量有区别。

  三、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

  (RegisteredRetirementSavingPlan,简称RRSP)

  这是一个自愿性的保障项目。这项资金来自本人的投资储蓄,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8%,如此可予以免税。私营企业也有养老金,称为私营养老金。它是由雇主选择一个保险公司,和雇员双方签定投保协议,也是双方缴费,这项储蓄积累保证丧偶生存的一方至少可得到余额的60%,所以很受双方欢迎。公务员养老金计划是政府为雇员提供的附加性退休收入,金额颇高,仅此一项便为个人工资的75%。公务员享受的此项福利要比私营企业的雇员优厚得多。

  四、就业保险

  (EmploymentInsurance,简称EI)

  就业保险在1998年以前被称为“失业保险(UnemploymentInsurance,简称UI)”,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保险旨在通过一些具体形式来帮助那些失业而暂时还没找到工作的人,主要有收入福利补贴、培训协助、流动付款等。它的积累是雇主、雇员共同缴费,费率为个人缴纳工资的2.7%,雇主缴纳雇员费率的1.4倍。可以在失业后两周开始领取保险金,每次申请最多可领45周。基本能得到本人工资的55%。由于这项保险针对个人不同的情况,所以补贴会因人因地因时而异。

  五、国民基本医疗保险

  加拿大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使加拿大在西方资本主义各国中尤显优越,而且使加拿大人民为之自豪。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负担,主要来源为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所得税。在不同省份,医疗保险制度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安大略省,此保险项目被称为安大略健康保险计划(OntarioHealthInsurancePlan,简称OHIP)。政府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难民和在加拿大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等。1968年联邦政府曾推广学生医疗保险计划,制定了医疗保健法。1984年,在以前的有关法案基础上又公布了健康法案。国家卫生和福利部门负责制定法案,建立保险的基本标准和条件,具体事宜由各省自行制定,比如拨给各医院的经费等。国家下拨的经费主要用于医院的各项基本支出。加拿大的医疗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此医疗保险体系的实施在于保证低收入家庭与个人也能得到较好的医疗。

  编辑本段中国社会福利制度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政府出资为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为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权益,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对农村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集中供养一般通过举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对于残疾人,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来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

  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截至2001年底,全国有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327个,收养了19.1万人;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5万个,收养66.8万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934家,收养3.4万人;社会福利企业3.8万家,安置残疾职工69.9万人。此外,中国还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2001年,福利事业共募集资金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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