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规定提出,工伤职工可自愿申请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放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工伤职工特别是职业病患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后续医疗费很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期的工伤医疗费用。为此,《意见》规定工伤职工也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为避免用人单位投机参保,《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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