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江西规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江西省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月25日获悉,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江西省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规定,中央、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在今年7月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今年7月1日后参保的,要补缴自今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