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4日,城中法院立案审理了某贸易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据了解,李某系某公司的在职职工,在履职期间驾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出院后认定为伤残四级。该公司虽然在李某治疗期间支付了部分费用,但是李某的伤导致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并因花费较多,严重影响了其家庭正常生活。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为此,李某于2月4日申请了先予执行,要求公司先予支付其相应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用。
李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当日,案件主审法官到该公司进行沟通,但公司置之不理。为了使李某和其家人踏踏实实过好年,城中法院于2月7日做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并及时赶赴该公司所在的开户银行实施先予执行措施,从原告账户中强制扣划18977元,并于2月8日将此款送到李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