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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工伤保险怎该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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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有一个工地,因工需要,在未交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临时用了一个王姓民工,不幸因吊车下滑时砸伤脊骨鉴定为8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现经当地劳动部门调解,除住院期间医疗护理等费用外,另赔偿4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协议达成后,我公司如数交付了补偿款,但王姓民工领了钱后,反悔了,现又向法院起诉,要我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所有款项共计7万多元。请问,应否重新按工伤保险条例赔付吗,如按,应怎样计算?最后的数额应是多少?当地的月平均工资为1300元左右。谢谢给予解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该职工的工伤应该按工伤保险赔付.计算方法按下面条文: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云南的规定如下:

  十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假如本人工资是1500元,统筹地区上年月平均工资是1300元,该职工应该得到的一次性偿是: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15000元;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平均工资=20800元;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平均工资=5200元。

  总计应付=15000+20800+5200=41000元。

  工资基数不同,计算结果不同,对照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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