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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事业单位要参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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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参加此工伤保险,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广州市属及以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的原经费渠道解决。

  市事业单位要参工伤保

  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询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州市属及以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工伤保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保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埋单。

  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参加此工伤保险,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广州市属及以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的原经费渠道解决。

  对于此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求意见稿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已参加或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统一按照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其他津贴补贴之和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上限按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退还垫付的费用,并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部分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征求意见稿表示,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会公众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或者传真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也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网上提交,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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