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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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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征收。2012年上半年工伤保险执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23684元。

  从恩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该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启动实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对象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征收。2012年上半年工伤保险执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23684元。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另据了解,参保单位届时须在恩施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经审核后,按人社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半年预缴制,参保单位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预缴半年工伤保险费。

  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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