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辽宁省阜新市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在2017年1月1日后,招用经过认定的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三险齐全)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1%(2017年5月—2018年8月份按0.5%)的比例给予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缴纳保费为上限);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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