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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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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即日起,辽宁省阜新市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在2017年1月1日后,招用经过认定的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三险齐全)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从即日起,辽宁省阜新市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在2017年1月1日后,招用经过认定的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三险齐全)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1%(2017年5月—2018年8月份按0.5%)的比例给予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缴纳保费为上限);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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