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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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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社局出台通知,明确了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其中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

  市人社局出台通知,明确了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其中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

  本市出台的“关于统一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职工来说,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6463元。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389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52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878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85元。

  另一方面,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75.6元、失业保险费46.5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7元、失业保险费31.02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5.1元、失业保险费5.17元。

  同时,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16.68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5.24元。

  2017年北京最新社保基数表出炉最高不超19389元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三险的最低月缴费金额确定为864.7元,较上年将多缴近90元。昨日,市社保中心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公布了2017年本市五险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最高为19389元,最低为2585元。

  上周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统计局联合公布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社平工资为6463元。昨日,市社保中心据此又公布了2017年北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9389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最低不低于2585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878元。

  而对于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三档可以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75.6元、失业保险费46.5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7元、失业保险费31.02元。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5.1元、失业保险费5.17元。

  同时,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16.68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5.24元。

  计算下来,三险最低月缴费为864.7元,较之去年需多缴近90元;最高月缴费1686.84元,较之去年需多缴约142元。

  北京社保基数调整本市各项缴费金额将随之调整

  6月11日,北京市人社局和市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公布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透露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与此同时,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也将随之调整。

  由于市人社局尚未正式发布各档缴费金额,但初步计算发现各档金额均有变化。在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中,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即为6463元,而去年这一标准为5793元。

  据了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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